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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能与杜*见,杜**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杜*能因与被申请人杜*见、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杜*能申请再审称:本案纠纷是杜*见主动挑起,自己没有责任,也没有打杜*见,杜*见伪造伤情,治疗的是其他疾病,不应赔偿。书记员收受贿赂隐瞒证据,导致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杜**提交意见称:杜**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杜*能擅自降低公路路面所引发,杜*能应负主要责任,杜*见、杜**在纠纷中未冷静处理,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伤害的形成,双方均存在过错。杜*能称纠纷是杜*见主动挑起,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有现场多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实、杜*能不能证明杜*见、杜**的伤系其他原因导致,原审认定杜*能在肢体冲突中致伤杜*见、杜**并无不当。关于杜*见在医院治疗的是否是其他疾病的问题,开**法院在一审期间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医疗费用的关联性进行了司法审查,对其中涉及治疗原发性疾病的费用已经剔除,原判并未将该部分费用计入赔偿范围。杜*能称杜**制造假伤情,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二审书记员是否收受贿赂隐瞒证据的问题。二审中杜*能已多次反映,但纪检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未就此作出认定。杜*能的单方面反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启动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杜子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杜子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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