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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冉**与牟方菊等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冉**因与被申请人牟**、一审被告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冉**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牟**的伤非由冉**伤害造成。长**出所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对冉**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应被法院采信。原审不受理申请人的反诉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冉**于2013年2月2日与牟**发生纠纷,并致伤牟**的事实,有冉**、牟**本人及证人曾凡清、冉**、冉**在长**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就该纠纷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黄**、冉**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冉**、冉**作伪证,也未提供长**出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伪造证据并导致本案事实认定错误的相关证据。故黄**、冉**关于原审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一审是否应当受理黄**提出反诉的问题,黄**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被告超出一审原告的范围,一审法官就此向黄**释明后黄**仍坚持不变更反诉被告,故一审法院不受理黄**的反诉是正确的。黄**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黄**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到的基本农田问题及长**出所的行政处罚是否违法的问题均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对此不予审理是正确的。

综上,黄**、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冉**的再审申请。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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