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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何*与毛**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4)万**初字第0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何*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龚**、何*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龚**、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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