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继菊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继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冷继菊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继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冷继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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