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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李**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李**侵权的事实发生经过清楚,二审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在本案中对侵权事实发生的时间和经过没有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在申请再审复查过程中亦没有举示真实有效的新证据对侵权事实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黄**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故黄**提出侵权事实清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于黄**提出二审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经查,在二审过程中黄**自愿撤回上诉,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黄太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太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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