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张**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刘**、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万州**出所给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形鉴定委托书中载明“张**被他人抓伤头面部和口腔,当时疼痛,口腔牙齿松动”,口腔科专家会诊的结论为牙齿挫伤,而挫伤系被敲打或碰撞后形成的伤形。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张**牙齿松动脱落目前无证据支持,却对委托鉴定的项目“张**的牙齿脱落是疾病所致还是老化所致”没有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因一审法院规定只能重新鉴定一次,故张**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刘**是在张**起诉后才指使派出所调查牟向阳与陈**打架一事。牟向阳与陈**之间的纷争与本案毫不相关,刘**在一年内无故不起诉,二审以公安机关对案件调查未终结为由认定其反诉未超诉讼时效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支持张**的诉求。

刘**提交意见称:打伤张**牙齿需要相当大的力气,而事情发生后,张**当时牙齿没有红肿,口腔也没流血,其第一天就诊时也没提到牙齿疼痛。诉讼中的鉴定是通过法院委托后以抽签方式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都到场,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刘**提交了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一直在查处牟向阳,因此反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后,重庆**羊派出所委托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张**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万州公物鉴(损伤)字(2011)第0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情摘要中虽有张**被他人抓伤面部和口腔,口腔牙齿松动的描述,同时还摘要了重庆**医院门诊治疗病历诊断

为挫伤的结果,但该鉴定书系诉前对张**损伤程度进行的鉴

定,并非是对张**牙齿松动原因进行的专项鉴定,故法院不能仅凭该鉴定书摘要内容即作出其牙齿松动系外伤所致的认定。诉讼中,刘**申请对张**牙齿松动是外力损伤、自身病变或年龄大的原因所致进行鉴定。法院审查后按委托鉴定的相关程序选定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对“1、张**的牙齿是外力损伤还是自身疾病、老化所致;2、面部瘢痕是否构成及整容修复费用评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对张**进行活体检验后,根据案情摘要,并结合三**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万州司法鉴定所《验伤证明》及《鉴定意见书》、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万州**出所询问笔录,作出渝万司法鉴定所(2013)渝万鉴字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牙齿松动缺失,目前材料不支持作外力性损伤脱落评价。2、。。。。。”。张**对该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符合该条规定情形即可申请重新鉴定。而张**未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其称是因一审法院规定重新鉴定后不能再申请的说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并非前述规定中所说的重新鉴定,故张**的该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中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系经法院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意见书针对委托鉴定事项对张**的牙齿松动是否系外力损伤作出了意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该意见书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人民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并无不当。张**认为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说服力及证明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1进制22

关于刘**的反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审查,刘**提交了其丈夫陈**起诉牟向阳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证明2012年1月18日事故发生当天,牟向阳参与到刘**一家与张**一家的纠纷当中。其后陈**于2012年11月5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白羊派出所申诉,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13年3月8日对牟向阳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诉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陈**的申诉系针对自己一家与张**一家之间发生的纠纷提出,故公安机关对本次纠纷的介入处理构成刘**反诉诉讼时效中断。刘**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反诉时公安机关处理还未终结,其反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张**称刘**在其2013年起诉后才指使派出所调查与本案无关的牟向阳与陈**之间的纷争,刘**反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