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秦**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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