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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