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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重庆恒**有限公司,张**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7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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