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重庆恒**有限公司、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7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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