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诉被告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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