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陆**、中国人民财**市灞桥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1年6月7日以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75元,退付原告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原告蒋**与被告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诉刘**健康权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李**、冯百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胡**、灞桥区**第二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钦扎根与钱**、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柴**与钦扎根、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支军波、东莞徐**西安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