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詹**与陆**、中国人民财**市灞桥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陆**、中国人民财**市灞桥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1年6月7日以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75元,退付原告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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