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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群力与牛文科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10)略法*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本案审理。上诉人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牛文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中午12时19分20秒,上诉人龙**违规驾驶两轮摩托车进入大唐略阳发电厂电厂路同馨园小区,行至该小区六号楼转角处与同日12时16分从六号楼三单元骑摩托车外出的牛文科相撞,致牛文科当场倒地,上诉人牛群力惯性前行后倒地受伤,双方在社区内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向大唐略阳发电厂保卫科报案。龙**当日在略**医院拍片检查后,又到汉中**医院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2010年8月11日,上诉人龙**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评估为6000元,2010年8月24日,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牛文科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789元。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龙**无准驾资格驾驶摩托车违反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进入同馨园小区,因道路不熟、车速过快与正常骑车外出的牛文科相撞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右臂受伤,现请求判令牛文科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龙**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龙群力与被上诉人牛文科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牛文科愿意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即时补偿上诉人龙群力人民币4500元;

二、上诉人龙群力与被上诉人牛文科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上诉人龙**负担,其余540元予以返还,由上诉人龙**持据来本院领取。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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