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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强灵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强灵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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