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白小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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