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武**、李**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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