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李**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3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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