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洋县**限责任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十一人均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