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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等11人与洋县毕叽**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洋县**限责任公司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某某、李**、高某某、牛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齐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十一人均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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