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原告黎**与被告王**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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