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黎**与王**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身体健康权纠纷。

原告黎**与被告王**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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