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张*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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