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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张*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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