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庙新诉被告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第二工区七号钢筋班(谢村小池段)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庙新于2013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第二工区七号钢筋班(谢村小池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庙新撤回对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第二工区七号钢筋班(谢村小池段)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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