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以与被告杨*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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