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高XX、路XX、赵X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赵XX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XX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赵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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