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诉被告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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