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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许**、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宋**、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2)滦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下午,原告宋**在袁**家建房时,脚手架突然折断,原告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摔伤,建房时许**找的宋**、宋**等人,当时约定大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100元,许**和他们所开工资数额相等。所发的工资全部由许**负责发放。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滦**医院诊治,诊断为①右足2、3、4跖骨骨折;②腰背部软组织损伤;③上唇挫裂伤;④左上中切牙及右上中侧牙舌向移位,并住院治疗。宋**共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6739.23元、检查费200元,后经滦县司法医学鉴定中鉴定结论为宋**之损伤属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120天,前30天护理1人,建议二次手术费5000元(含牙齿修复费2000元、跖骨内固定取出术费用3000元),并支出1000元鉴定费,因原告的伤情不能乘坐公交车、就医检查乘坐付庄村王**的出租车,共支出交通费280元,另原告参加了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住院费用给予补偿1933.90元,河北省2013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每年13564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许**安排宋**、宋**等人为袁**建房,虽未多领取工资,但工资是由许**发放,实质上是工程承包人,许**安排宋**、宋**等人建房并约定大工每日120元的工资、小工每日100元的工资,也是事实的雇佣关系,在工作中雇员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在雇佣活动中,因脚手架突然折断造成雇员受伤,雇员因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袁**因是此次雇佣活动中的受益人,依照公平原则应给予伤者部分经济补偿。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6739.23元、检查费200元、减去农合补偿的1933.90元,余5005.33元,鉴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交通费280元、伙食补助费17天×20元/天u003d340元,误工费120天×37.6元/天u003d4512元,护理费30天×37.6元/天u003d1128元,合计损失为17265.33元。遂判决:一、由被告许**给付原告宋**经济损失12087元。二、由被告袁**给付原告宋**经济补偿5179元。上述判决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许**负担162元、被告袁**负担7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后,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请求及理由为:1.上诉人许**于2012年3月15日受雇于袁**为其建房,同时受雇于袁**的还有宋**,故上诉人与宋**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同事关系。2.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诉人的本次劳动中的薪酬与宋**等人相同,故上诉人没有在本次劳动中获利。3.一审法院认定工资全部由上诉人发放即认定上诉人为工程承包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上诉人与宋**的薪酬相同,故一审法院仅凭工资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宋**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答辩称:是上诉人许**找宋**去干活,每天120元,中午管饭。在干活中,宋**因脚手架折断摔伤,目前未得到任何医药费及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袁**答辩称:袁**家建房,因许**有包工队,故通过安庆国找的许**,在宋**受伤之前,袁**并不认识他,故袁**不是雇主。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宋**是案外人宋**找去为被上诉人袁**家建房的,上诉人许**曾委托宋**找为袁**家建房的人,而袁**家建房是通过案外人安庆国找的许**,安庆国系袁**的姐夫。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许**并未自被上诉人袁**家建房的工程中获得除工资之外的利益,但其曾委托案外人宋**找施工人员,而被上诉人宋**就是宋**找来的,故许**理应为宋**因脚手架折断而造成的伤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许**主张其与宋**一样受雇于袁**,但因袁**家建房施工的工人并非袁**选任,而是许**自行或委托他人找来的,故许**的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折断的脚手架系袁**提供,且其作为本案施工活动的受益人,一审法院判决其就宋**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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