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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涿**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涿**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等待伤后六个月做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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