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涿**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等待伤后六个月做伤残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朱**诉尚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诉被告屈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石*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甄龙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冯男男、尚童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森堡诉被告涿**语学校、中国人民**司涿州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诉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