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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