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法民巡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巡初字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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