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法民巡初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巡初字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王**与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勇纯贵与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