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23520.08元,执行费为2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盛**、铁岭**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王**与李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被执行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范**与范**、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勇纯贵与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