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4日下午,我驾驶车辆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街交叉路口,遇见被告开着三迪无证机动车撞在一起,我们下车后吵了几句,被告从车上拿出一把斧头将我脸部砍伤。我报警后,甘**出所出警并做了笔录。受伤后,我到大连**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脑震荡,嘴部受伤,缝合五针。我花费了大量医药费,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5658元,误工费8000元,住院伙食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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