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戚*、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杨**、戚*、刘*均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刘**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上诉人戚*、刘*自愿撤回上诉。上诉人杨**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上诉人戚*、刘*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上诉人杨**预交50元,上诉人戚*、刘**交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25元,由上诉人戚*、刘*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