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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郝**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郝**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09)甘民权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陈*、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大民一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郝**向辽宁**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5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郝**及陈*与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被申请人刘**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事故纠纷,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机构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刘**为五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和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权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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