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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迟**因与被申请人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支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原告及二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二审判决书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迟**与被上诉人李**、郝**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造成双方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双方均有过错”,与事实不符,无证据证明。(二)应认定郝**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郝**提交意见称:不同意迟**的再审请求。再审申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迟**说的打我的证据原件我全部交给法庭了,现在要我出示我拿不出来。是迟**对我施加的伤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迟**、李**、郝**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及公安卷宗中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迟**与李**、郝**为琐事发生厮打。邻里本应本着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迟**与李**、郝**没有冷静处理邻里纠纷,先是发生口角,继而转变为厮打,故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对于迟**所受到的伤害,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既有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为凭,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迟**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郝**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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