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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钱羿陆、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钱羿陆、钱**、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钱羿陆、钱**、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钱**、上诉人钱羿陆的法定代理人钱**及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钱羿陆、钱**、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上诉人钱羿陆、钱**、赵**共同负担。退还上诉人钱羿陆、钱**、赵**13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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