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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兰树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涉侵权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已及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公安卷宗中的有关材料对认定本案事实起到关键作用,但一审法院未对公安机关所取得的有关材料进行质证、审理,影响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进一步影响到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划分。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案予以发回,由一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3)旅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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