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亮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依法减半收取48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2760元,由原告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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