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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段**等与宣菁、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原告顾**、段**、段红鲁诉被告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宣菁在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段**、段红鲁诉称:2011年12月10日15时,原告顾**之夫段发华驾驶苏J×××××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兴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与兴海路交叉口处,与沿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宣菁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事故,致段发华受伤,两车受损。2012年1月6日,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了射公交认字(2011)第02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发华与宣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原告顾**之夫在2012年7月13日去盐城**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当日,由于在鉴定过程中各项检查的原因诱发交通事故的损伤,鉴定当天死亡。经**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告宣菁至少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未能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宣菁、黄**支付原告各项费用等合计100692.47元;2、被告平安保险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被告宣*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主要理由为:因该事故发生在射阳县,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江苏射阳县,故本案应属于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顾**、段**、段**辩称:本案自2012年6月1日就提起诉讼,后进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时被告宣*也参加了贵院的调解工作。后因受害人段**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死亡,又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直至2013年11月20日,鉴定结论出来后,原告又重新提起诉讼。本案的鉴定摇号均在亭**法院,且本案自第一次诉讼至今已有2年时间,被告从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且已经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时效,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告的申请,由亭**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本院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0日15时许,段**驾驶苏J×××××号二轮普通摩托车沿兴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射阳县合德镇解放东路与兴海路交叉路口处,与沿解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宣菁驾驶的苏J×××××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事故。

另查明:被告宣*、黄**的户籍地均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新村133号。被告平安保险盐**公司的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宣*、黄**的住所地在射阳县,侵权行为地在射阳县,被告平安保险盐**公司的住所地在盐都区,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原告提出本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时效,本院经审查,被告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宣*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射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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