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江苏盐**有限公司、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原告汪**与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汪**又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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