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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与盐城市**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与被告盐城市**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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