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海洋与被告张**、盐城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盐城市**租有限公司、高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海洋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海洋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韩海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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