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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李**,张某某与刘**,倪*,刘**,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高波,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李**、张某某与被告刘**、倪*、刘**、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高*、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李**、张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李**、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文**、李**、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文**、李**、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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