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李**、张某某与被告刘**、倪*、刘**、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高*、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文**、李**、张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李**、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文**、李**、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依法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张**、文**、李**、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