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信达**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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