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诉被告陈**、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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