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顾*中、被告安邦财**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邦财**城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在阜宁县开发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至必生小区大门口门前路段左转弯处,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该由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属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