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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林**、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原告于思*、林**、鲍**、于琦与被告郭**、太平财产**赣榆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洪**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诉称,2013年10月29日23时00分左右,雨天,潘**驾驶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920KM+600M处路段时,穿越中央隔离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牟**驾驶的辽B×××××号重型厢货车发生碰撞,致潘**、于**当场死亡,姜**、牟**受伤(后姜**经滨**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30日晚死亡)、两车辆和所载货物严重损坏。2013年11月15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潘**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姜**、牟**、于**不承担事故责任。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被告太平**司赣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于**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724242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1、本起事故发生在滨海县境内。2、本起事故造成三死一重伤,其余案件均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3、本起事故的发生地、被告人所在地均不在盐城市亭湖区,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9日23时00分左右,雨天,潘**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920KM+600M处路段时(滨海县境内),穿越中央隔离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牟**驾驶的号重型厢货车发生碰撞,致潘**、于**当场死亡,姜**、牟**受伤(后姜**经滨**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30日晚死亡)、两车辆和所载货物严重损坏。牟**受伤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沈海高速920KM+600M处路段(滨海县境内),根据盐城**民法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公安局就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管辖权问题2007年联合发文的精神,盐徐、沈海高速公路途经我市响水、滨海、射阳、亭湖、大丰、东台、盐都和建湖八个县市区,发生在我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需要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沈海高速公路上的均由盐城**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被告郭**提出本起事故造成三死一重伤,其余案件均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理由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故被告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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