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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文志与陈代兄,侍永红,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与被告陈**、侍**、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侍**、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胥**撤回对被告陈**、侍**、中国太平洋**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胥文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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