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季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