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徐**、中国人**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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