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等与吕**、连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张某某、吴某某、李**与被执行人吕某某、连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目前正在处置之中,需要一段时间。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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