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姜**、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童**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鞠**与熊**、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殷**、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熊**、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汤*、安邦财产**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江苏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靖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薛**、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宋**、中国人民**司靖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唐**、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