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殷**、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殷**、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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