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殷**、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童**与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鞠**与熊**、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靖江**固件厂、永安财产**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江**等与朱*、信达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黄*、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姜**、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江苏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薛**、永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宋**、中国人民**司靖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熊**、中国人寿财**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